附:
一、 代理交易协议书
二、 客户须知
三、 开户登记表
四、 代理费收取标准
五、 客户账户注销确认单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OO二年二月廿七日
代 理 交 易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
1、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2、 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 甲方将乙方的资料在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取得乙方在交易所的客户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二、资金与实物
4、 乙方的最低开户资金为 万元。(1-3万元)
5、 乙方卖出实物前,需委托甲方将实物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乙方买入实物前,必须将与成交金额相当的货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指定事项
6、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
7、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 身份证号
8、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 身份证号
9、 乙方的以下地址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邮编 地 址
10、 如需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指令下达
11、 乙方通过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下达,书面指令须有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下单方式甲方需保留录音记录。
12、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3、 乙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单。
14、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应当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15、 乙方需要入库或提货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实物入库、提货及出库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交易所仓储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五、通知事项
16、 甲方在交易日闭市后,采取以下第 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确认单和清算单:
a) 乙方或其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领取。
b) 按约定的号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传真号
c) 其它形式:
17、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清算单后,乙方如未及时领取或未及时收到当日成交单和清算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18、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清算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在次日收市前不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19、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账户管理
20、 甲方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设交易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资金;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代管乙方交存的黄金。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分户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清算单中报告可用资金和可交易黄金的余额及划转情况。
21、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和黄金
1. 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2. 为乙方支付的仓租和运保费;
3. 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4.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 甲乙双方签订的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22、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3、 乙方用于交易的资金和黄金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黄金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24、 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2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及其它信息,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七、费用
26、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黄金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附表执行。
27、 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八、免责条款
28、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9、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生效和修改
30、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1、 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账户的清算
3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3.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34、甲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交易所的代理业务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资金和实物转移至其他乙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业务的会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5、乙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必须及时向交易所办理乙方在甲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十一、纠纷各处理方式
36、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 提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
十二、其他事宜
37、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客 户 须 知
1、客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具有代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从事黄金交易活动。
2、 客户保证向交易所和会员提供的有关法人的证件和个人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3、会员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等类似的承诺。
4、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
5、交易所对客户实行一户一码的编码原则,客户的一个企业代码只能对应交易所的一个客户编码,不能重复申请。
6、客户在某个会员处的代理业务终止,必须结清与该会员的有关费用和资金余额,并将客户编码(账户)在该会员名下注销。客户在其他会员处重新开户,原客户编码不变,但必须先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建立会员与客户编码的关联,否则无法正常交易。
代理费收取标准
根据《代理交易协议书》和《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代理黄金交易的代理费标准确定如下(以下所有的代理费按单边计算):
交易工具 |
交易方式 |
交易品种 |
交易代理费 |
现货 |
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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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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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 |
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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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件与《代理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费用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