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充抵的有价物物合约 |
Au99.99, Au99.95 |
充抵期限 |
1天≤充抵期限≤180天 |
折算率 |
80% |
充抵额度 |
MIN(有价物最大配比金额,有价物折后价值) |
用于充抵的有价物最小市值 |
人民币10万元 |
受理充抵业务时间 |
每个交易日连续交易时间段 |
充抵手续费 |
充抵手续费=当日已用充抵额度×充抵手续费率 |
业务申请 |
会员(自营) |
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
客户 |
客户向会员提出申请→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有价物充抵保证金专项授权书》 |
黄金实物应当交存至交易所指定仓库。充抵额度只作为保证金使用,不能用于支付货款、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不能提取现金 |
业务撤销 |
会员(自营) |
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
客户 |
客户向会员申请撤销充抵业务→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同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有价物充抵保证金专项授权书》 |
同一笔充抵业务不得部分撤销。会员或客户申请撤销充抵业务前应当备有足额的货币资金,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
宽限期及违约处置 |
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对申请撤销的充抵业务和到期的充抵业务进行统一处理。会员货币可报价余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给予该笔充抵业务两个交易日的宽限期,会员应在宽限期内补足资金。 |
宽限期满后,会员货币可报价余额仍不足的,交易所有权对有价物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费用由相关会员或客户承担。 |
交易所处置有价物所得资金,用于补足该会员的货币可报价余额或清偿相关债务。尚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该会员;余额仍然不足的,交易所有权向该会员进一步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