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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和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

来源:兴业宏观研究团队 冯卉、陈昊、鲁政委

2020-08-19

近期,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接到部分会员单位合规人员反映,在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中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一栏时,对该名词较生疏,也对认定标准和识别程序不太熟悉,填写难度较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金所对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相关要求,交易场所、交易商有义务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属于防止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预防性措施,为持续推进贵金属反洗钱工作,指导各会员单位识别并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现转发并摘编相关文章供各会员单位学习参考使用。


(以下为摘编内容)


一、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的起源和重要性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通常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个客户(法人或法律安排)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以及某项交易的被代理人或自然人。其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法律制度,后被广泛应用于税收、证券、保险、反洗钱等领域。


在2017年之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了界定,但其概念界定始终囿于税法角度,认为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并不适用于反洗钱领域。FATF在2012年更新的《四十条建议》中指出:“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个客户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及/或代表其交易的自然人。”该概念界定被FATF各成员国家所认可,成为反洗钱受益所有人概念界定的主流。随着2016年FATF开始对我国开展的反洗钱第四轮互评估工作,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在近年来出台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建立在受益所有人的概念界定基础上,是指对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非自然人客户),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以使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根据FATF《四十条建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应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通过合理方式验证,对于法人和实体,反洗钱义务机构应了解其所有权及股权架构。


受益所有人识别被FATF列为重点工作内容之一的原因在于:相较于自然人客户,非自然客户的组织结构更为复杂,容易隐藏犯罪。特别是在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权凭证,以及允许名义股东和名义董事存在的国家或地区,法人或者信托等架构容易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非法活动使用。银行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若能对其股权结构做到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准确识别最后受益人,将有利于在事前预防洗钱等犯罪活动。


二、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场景和内容


受益人识别属于防止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预防性措施,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识别工作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对属于尽职调查范围内的所有非自然人客户都应进行识别。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实践中,许多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对象存在一定认识误区,主要误区有两个:


一是,认为反洗钱工作和受益所有人识别等工作仅针对存在洗钱等犯罪嫌疑的个人或主体。事实上,反洗钱工作中有不少程序均为事前预防的方式,其要求普适性的针对于所有用户,这其中就包括了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以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为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有与其开展业务往来的实体(包括个人、法人和信托等架构)都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即使该企业为世界知名企业或者股权结构简单,也仅能相应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程序,而面对有犯罪嫌疑的主体时,还要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过程。只有在客户为监管机构明确的国家机关等少数特定情形下,才能免除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


二是,认为受益所有人识别是针对法人,主要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对一些信托、基金或者其他法律安排,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当中通常会忽略对此类非自然客户的尽职调查,因为信托、基金或其他法律安排等的交易结构隐蔽性更强,进行尽职调查的难度加大,且一些信托、基金通常冠以慈善或其他具有光环的名义,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使工作人员放松尽职调查的心态,但信托、基金或其他形式的非自然人客户同样存在洗钱犯罪的风险,特别是信托、基金等还具有涉外因素时,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风险更加大。


根据现行的最新版FATF《四十条建议》,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应通过可行的独立文件、数据或信息来识别和确认客户的身份,这一要求即为此前客户身份识别的延续。


二是确定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身份。金融机构应识别受益人身份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验证,对于法人和实体,反洗钱义务机构应该了解其所有权及控股架构。


三是了解客户的目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信息了解客户与其商业往来的目的。


四是持续进行尽职调查。在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的存续期,特别是在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应持续确保客户的风险特性、交易特征、资金来源等能有效被银行了解且具有连续性。


据FATF、世界银行以及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调查研究,大量的洗钱犯罪是以公司作为工具,掩盖犯罪嫌疑人身份、交易目的、资金来源等。若能及时有效地识别法人客户与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法人资金来源于资金活动将会极大减少洗钱犯罪的发生。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首先,受益所有人信息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被掩盖:1.壳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可能会通过不同法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组建复杂的公司结构,特别是域外投资者跨越司法管辖区,典型如VIE模式;2.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多重安排,包括以其他法人的名义注册多层股权;3.无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4.不受限制地使用法人担任董事;5.被正式提名的股东或董事,但提名者的信息未公开;6.被非正式提名的股东或董事,例如存在家庭关系等;7.信托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使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分离;8.利用中间人组建法人,包括职业中介。


其次,涉及到跨境监管和信托等独特结构时,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准确性。当这些方式牵涉到境外因素,例如VIE模式中涉及到在不同国家注册的多个法人,那么相关交易活动的追踪难度便会加大,所以具有特定特征的非法人客户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此外,由于信托独特的结构特征,资金活动中的匿名性更强,很容易出现利用受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的名义掩盖实际受益所有人的情况,这些对非自然人客户背后的实际受益人调查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证是预防洗钱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我国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目前,我国反洗钱领域受益所有人制度的依据主要为《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之规定,我国受益所有人的认定、程序、豁免等规则总结如下:


在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上,《通知》对如何判断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各类主体的受益所有人的方法进行了列示:


对于公司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1、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以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2、若未识别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应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实际受益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巨额资金等。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被认定为高管的自然人。”


对于合伙企业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1、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2.不存在上述自然人的,可按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判断;3.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确定受益所有人的,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应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信托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能对信托形成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人为受益所有人,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层层深入追溯到最终对信托形成控制、享有最终权益的人。”


对于基金类主体,《通知》提供了以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方法:“1、拥有超过25%的权益份额的自然是受益所有人;2、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3、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是受益所有人。”


对于其他类别的主体,在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通知》要求:“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可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在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豁免、简化、强化三种不同情形方面,《通知》分别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列示:


关于豁免,按照《通知》要求,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豁免受益所有人识别:“1、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关于简化,按照《通知》要求,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可以简化受益所有人识别:“非自然人客户为股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简单的公司。”


关于强化,按照《通知》要求,以下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1、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的,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分析的频率的强度;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义务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3、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4.受益所有人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5.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


四、境外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1、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在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上,FATF、欧盟和美国分别作出了以下要求:


根据FATF要求,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法人一定数量的股份(具体设置比例由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具体制定);2、股东单独或联合通过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关联关系等能够对其他股东施加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经济方面以及表决权方面的控制;3、自然人通过其他方式对法人施加控制,例如与上述人员有着其他个人联系;4、不以持有股份的方式对公司实施控制,比如参与公司财务或者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历史联系或其他合同关系;5、自然人对公司商业实践或一般战略施加关键性影响;6、高级管理人员,例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管理或执行董事等。”


根据欧盟现行反洗钱法令,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包括:“1、对于企业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以上或持有公司25%以上表决权的自然人。2、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基金或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1)被确定是未来受益,且受益份额在25%或以上的自然人;(2)如某项法律安排或实体的受益者身份无法事先确定的,则该法律安排实体设立或经营的主要利益所有者被视为受益所有人;(3)对某项财产拥有25%以上的自然人;(4)其他从信托中实际受益的人;(5)其他以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方式对信托形成实际控制的人。”


根据美国的现行反洗钱标准,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为:“1、个人以合同、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形式持有超过25%的股权。2、个人对公司实现控制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以及直接领导一个公司的(1)执行管或高级经理(例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管理层成员、普通合伙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主管等);(2)其他承担同样相似职能的人。3、在信托法律关系下,所有权标准项下的实益所有人为受托人。根据所有权标准和实际情况,无实益所有人或实益所有人数量多达4个自然人的,需要根据控制权标准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国际组织的相关要求,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公司而言,持股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与对公司形成决定性影响的人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即享有公司实际较多财产利益、掌握较多表决权、具体决定和执行公司重大事务的人属于受益所有人。对持股比例的阈值设定,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FATF建议的25%,而对能对公司重大事务形成决定性影响的人通常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董事等。


二是对于信托及基金而言,受益份额在25%以上的受益人一般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若实现不能确定实际受益人,则信托或基金的设立人或经营利益的实际享有者认为是受益所有人。


三是就识别程序而言,FATF建议各国严格对法人的登记注册管理,并列举法人客户在交易时需提交的必要信息同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欧盟以建立统一数据平台的形式为金融机构提供识别便利,美国以规则选入适用的方式给予交易双方更多的选择。考虑到金融机构承担受益人识别工作的成本巨大,但识别收益无法量化计算,以及现实中许多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采取电子储存的方式并非纸质版,这样的情况下FinCEN对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方式不宜采取强制性要求,而是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官方规定的格式,也可以自己设定的规则进行认定,但要符合基本信息要求,


四是以“风险为本”原则设立豁免、简化、强化程序,以客户风险要素、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风险要素以及国家或地区风险要素作为设定识别程序适用等级的依据。